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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K8凯发一触即发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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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发k8娱乐★✿✿ღ,k8凯发首页凯发首页官网登录凯发K8国际★✿✿ღ!凯发一触即发★✿✿ღ,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ღ,拟募集发行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ღ;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ღ;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ღ;

  为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ღ,特制订《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本托管协议”)★✿✿ღ;

  除非另有约定★✿✿ღ,《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ღ;

  本协议未约定之事项★✿✿ღ,以《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准★✿✿ღ;本协议的约定与《基金合同》约定相冲突或矛盾的★✿✿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ღ,并依其条款解释★✿✿ღ。

  经营范围★✿✿ღ:吸收公众存款★✿✿ღ;发放短期★✿✿ღ、中期★✿✿ღ、长期贷款★✿✿ღ;办理国内外结算★✿✿ღ;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ღ;发行金融债券★✿✿ღ;代理发行★✿✿ღ、代理兑付★✿✿ღ、承销政府债券★✿✿ღ;买卖政府债券★✿✿ღ、金融债券★✿✿ღ;从事同业拆借★✿✿ღ;买卖★✿✿ღ、代理买卖外汇★✿✿ღ;从事银行卡业务★✿✿ღ;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ღ;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ღ;提供保管箱服务★✿✿ღ;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ღ。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ღ、《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ღ、《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ღ、《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通知》”)★✿✿ღ、《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ღ。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ღ、投资运作★✿✿ღ、净值计算★✿✿ღ、收益分配★✿✿ღ、信息披露★✿✿ღ、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ღ、诚实信用★✿✿ღ、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ღ,经协商一致★✿✿ღ,签订本协议★✿✿ღ。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ღ,对基金投资范围★✿✿ღ、投资对象进行监督★✿✿ღ。《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ღ,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标的证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ღ,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ღ,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ღ。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ღ。本基金存续期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租赁住房类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ღ,并将优先投资于以北京保障房中心或其关联方拥有或推荐的租赁住房基础设施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ღ,并持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ღ,从而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ღ。本基金的其余基金资产应当依法投资于利率债(国债★✿✿ღ、政策性金融债★✿✿ღ、央行票据)★✿✿ღ、AAA级信用债(企业债★✿✿ღ、公司债★✿✿ღ、金融债★✿✿ღ、中期票据★✿✿ღ、短期融资券★✿✿ღ、超短期融资债券★✿✿ღ、公开发行的次级债★✿✿ღ、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或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ღ、银行存款★✿✿ღ、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ღ。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ღ,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ღ、可交换债券★✿✿ღ。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ღ,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ღ,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ღ,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ღ。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ღ,对基金投资★✿✿ღ、融资比例进行监督★✿✿ღ。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ღ: 1★✿✿ღ、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ღ: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ღ,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ღ,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ღ、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ღ、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ღ、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ღ;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ღ,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ღ,因所投资债券的信用评级下调导致不符合投资范围的★✿✿ღ,基金管理人应在 3个月之内调整★✿✿ღ;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ღ,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ღ,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ღ。

  2★✿✿ღ、本基金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ღ,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ღ,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ღ;

  3★✿✿ღ、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ღ,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ღ,不超过该证券的 10%★✿✿ღ,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ღ; 4★✿✿ღ、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ღ,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ღ;

  5★✿✿ღ、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ღ,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ღ、维修改造★✿✿ღ、项目收购等★✿✿ღ,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ღ; 6★✿✿ღ、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ღ、同业存单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ღ;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ღ、同业存单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ღ;

  除上述 1★✿✿ღ、5情形之外★✿✿ღ,因证券市场波动★✿✿ღ、证券发行人合并★✿✿ღ、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ღ,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ღ,从其规定★✿✿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美国CERANETWORK超清★✿✿ღ。在上述期间内★✿✿ღ,本基金的投资范围★✿✿ღ、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ღ。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ღ。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ღ,从其规定★✿✿ღ。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为债项评级在 AAA级及以上的债券★✿✿ღ。信用评级主要参考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ღ。因资信评级机构调整评级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信用债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投资比例的★✿✿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信用债可交易之日起 3个月内进行调整★✿✿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ღ。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ღ,以变更后的履行适当程序后★✿✿ღ,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ღ,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ღ,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ღ。

  1★✿✿ღ、基金托管人应当总体负责监督本基金资金账户★✿✿ღ、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ღ,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ღ,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ღ。

  2★✿✿ღ、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ღ。基金管理人应将基础设施项目相关保险证明文件交托管人保管★✿✿ღ,托管人对保额是否大于等于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价值进行检查★✿✿ღ。

  3★✿✿ღ、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本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借入款项安排进行监督★✿✿ღ: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ღ,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有权制订★✿✿ღ、实施★✿✿ღ、调整并决定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ღ,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对外借款前 3日将相关借款文件发送基金托管人★✿✿ღ,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及借款文件的约定★✿✿ღ,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进行监督★✿✿ღ,确保基金借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ღ。

  基金合同生效后★✿✿ღ,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报送基础设施项目已借款情况★✿✿ღ。如保留基础设施项目对外借款★✿✿ღ,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报送借款文件以及说明材料★✿✿ღ,说明保留基础设施项目对外借款的金额★✿✿ღ、比例★✿✿ღ、偿付安排★✿✿ღ、满足的法定条件等★✿✿ღ。基金托管人根据借款文件以及说明材料对保留借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进行监督★✿✿ღ。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ღ,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ღ,不得依赖外部增信★✿✿ღ,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ღ、维修改造★✿✿ღ、项目收购等★✿✿ღ,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ღ。其中★✿✿ღ,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的借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ღ:

  (3)本基金已持基础设施和拟收购基础设施相关资产变现能力较强且可以分拆转让以满足偿还借款要求★✿✿ღ,偿付安排不影响基金持续稳定运作★✿✿ღ;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ღ,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ღ。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ღ,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ღ,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ღ,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ღ,防范利益冲突★✿✿ღ,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ღ,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ღ。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ღ,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ღ。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ღ,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ღ。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ღ。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ღ,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ღ。

  4★✿✿ღ、买卖其他基金份额★✿✿ღ,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ღ; 5★✿✿ღ、向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出资★✿✿ღ;

  6★✿✿ღ、从事内幕交易★✿✿ღ、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ღ; 7★✿✿ღ、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ღ。

  如法律★✿✿ღ、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ღ,如适用于本基金★✿✿ღ,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ღ,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ღ。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ღ,对基金净资产计算★✿✿ღ、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美国CERANETWORK超清★✿✿ღ、应收资金到账★✿✿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ღ、可供分配金额的计算★✿✿ღ、基金投资运作★✿✿ღ、基金收益分配★✿✿ღ、相关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定期报告★✿✿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ღ、基金清算报告等)★✿✿ღ、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ღ。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规定履行如下保管职责★✿✿ღ: 书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及完整性验证后★✿✿ღ,将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原件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ღ。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重要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等方式将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ღ,并通过电话确认文件已送达★✿✿ღ。

  文件原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ღ,如需使用★✿✿ღ,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说明用途及使用期限★✿✿ღ,基金托管人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文件原件交由管理人指定人员★✿✿ღ,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ღ、《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ღ,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ღ。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ღ。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ღ,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ღ,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ღ,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ღ。在上述规定期限内★✿✿ღ,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ღ,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ღ。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ღ,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ღ。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ღ、《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ღ。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ღ,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ღ,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ღ;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ღ、《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ღ,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ღ。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ღ,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ღ,应当拒绝执行★✿✿ღ,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ღ。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ღ,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ღ,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ღ,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ღ,予以免责★✿✿ღ。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ღ,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ღ,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ღ,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ღ。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ღ,拒绝★✿✿ღ、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ღ,或采取拖延★✿✿ღ、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ღ,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ღ,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ღ。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ღ,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ღ、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ღ、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ღ;监督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ღ、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ღ,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ღ,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ღ;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ღ;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ღ,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ღ、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ღ。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ღ、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ღ、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ღ、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金合同》★✿✿ღ、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ღ,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ღ。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ღ,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ღ,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ღ。在上述规定期限内★✿✿ღ,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ღ,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ღ。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ღ,包括但不限于★✿✿ღ: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ღ,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ღ。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ღ、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ღ,包括但不限于★✿✿ღ: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ღ,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ღ,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ღ;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ღ。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ღ,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ღ,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ღ,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ღ。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ღ,拒绝★✿✿ღ、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ღ,或采取拖延★✿✿ღ、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ღ,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ღ,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ღ。

  (1)原始权益人★✿✿ღ、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ღ、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ღ,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ღ; (2)基金财产的债权★✿✿ღ,不得与原始权益人★✿✿ღ、基金管理人美国CERANETWORK超清★✿✿ღ、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ღ。不同基础设施基金的债权债务★✿✿ღ,不得相互抵销★✿✿ღ。

  2★✿✿ღ、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ღ、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ღ,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ღ、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ღ,不得自行运用★✿✿ღ、处分★✿✿ღ、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ღ。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明确需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础设施项目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清单★✿✿ღ,并对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验证后★✿✿ღ,将原件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ღ。

  3★✿✿ღ、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托管账户★✿✿ღ、基金托管账户★✿✿ღ、等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凯发国际★✿✿ღ。监督基金资金账户★✿✿ღ、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ღ,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ღ,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ღ。

  4★✿✿ღ、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ღ,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ღ,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ღ。

  5★✿✿ღ、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ღ,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ღ。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ღ,不得自行运用★✿✿ღ、处分★✿✿ღ、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ღ、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ღ、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ღ。

  6★✿✿ღ、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ღ,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ღ,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ღ。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ღ,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ღ,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ღ。

  1★✿✿ღ、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ღ。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ღ。

  2★✿✿ღ、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ღ,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ღ、基金募集金额★✿✿ღ、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ღ、战略配售情况★✿✿ღ、网下发售比例等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等有关规定后★✿✿ღ,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ღ,同时在规定时间内★✿✿ღ,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ღ,出具验资报告★✿✿ღ。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ღ。

  1★✿✿ღ、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ღ,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ღ。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ღ。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ღ、支付基金收益★✿✿ღ、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ღ。

  2★✿✿ღ、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ღ,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ღ;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ღ。

  5★✿✿ღ、基金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清盘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ღ、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资金划转★✿✿ღ,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ღ。

  2★✿✿ღ、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ღ,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ღ,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ღ。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ღ。

  4★✿✿ღ、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ღ,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ღ,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ღ。结算备付金★✿✿ღ、结算保证金★✿✿ღ、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ღ。

  5★✿✿ღ、账户注销时★✿✿ღ,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ღ,委托有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ღ。销户完成后★✿✿ღ,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基金托管人★✿✿ღ。账户注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ღ,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ღ。

  6★✿✿ღ、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ღ,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ღ、使用的★✿✿ღ,按有关规定开立★✿✿ღ、使用并管理★✿✿ღ;若无相关规定★✿✿ღ,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ღ、使用的规定执行★✿✿ღ。

  《基金合同》生效后★✿✿ღ,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ღ,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ღ;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ღ、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ღ,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ღ,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ღ,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ღ。

  1★✿✿ღ、基金托管人负责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的开立和管理★✿✿ღ,基金管理人对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款项用途进行确认★✿✿ღ,基金托管人在付款环节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付款文件对款项用途进行监督★✿✿ღ,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ღ。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ღ,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ღ,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ღ,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ღ,开立有关账户★✿✿ღ。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ღ。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ღ、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ღ,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ღ、中国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ღ,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ღ。实物证券★✿✿ღ、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ღ,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ღ。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ღ。

  基金管理人对基础设施项目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验证后★✿✿ღ,应当将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原件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ღ。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ღ。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ღ、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保管★✿✿ღ。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ღ,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ღ、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ღ,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ღ。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ღ,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ღ。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ღ。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ღ,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ღ,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ღ,合同原件不得转移★✿✿ღ。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ღ,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ღ、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ღ。

  2★✿✿ღ、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ღ,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ღ、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ღ,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ღ,并加盖单位公章★✿✿ღ。

  3★✿✿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ღ,授权文件即生效★✿✿ღ。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ღ,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ღ。如早于★✿✿ღ,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ღ。

  4★✿✿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ღ,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ღ。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ღ。

  2★✿✿ღ、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ღ、支付时间★✿✿ღ、到账时间★✿✿ღ、金额★✿✿ღ、账户等★✿✿ღ,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ღ。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ღ,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ღ;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ღ。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ღ,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ღ。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ღ,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ღ,则对于此后该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ღ,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ღ,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ღ,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ღ。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ღ,及时将通知单★✿✿ღ、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盖印章后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ღ,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ღ。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ღ,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ღ。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ღ,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ღ,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ღ。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ღ,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ღ,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ღ,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ღ,不得延误★✿✿ღ,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ღ。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ღ。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ღ,必须在当天 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ღ,15:30之后发送的★✿✿ღ,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ღ,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ღ。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ღ,则指令需要提前 2个工作小时发送★✿✿ღ,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ღ。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ღ。若上交所市场 T+0非担保交收规则调整★✿✿ღ,则此条款内容相应调整★✿✿ღ。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ღ,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ღ,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凯发国际★✿✿ღ,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ღ、《基金合同》★✿✿ღ、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ღ。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ღ,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ღ。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ღ,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ღ,有权拒绝执行★✿✿ღ,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ღ。如需撤销指令★✿✿ღ,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ღ,并加盖业务用章★✿✿ღ。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ღ、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ღ,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ღ,应当拒绝执行★✿✿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ღ。

  基金托管人由于过错★✿✿ღ,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ღ,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ღ。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ღ、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ღ,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ღ,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ღ,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ღ。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ღ。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ღ,正本送达之前★✿✿ღ,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ღ,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ღ,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ღ。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ღ,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ღ。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ღ,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ღ、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表面相符进行检查★✿✿ღ,如发现问题★✿✿ღ,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美国CERANETWORK超清★✿✿ღ,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ღ。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ღ,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ღ,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ღ。否则★✿✿ღ,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ღ。

  本产品参与交易所场内证券投资★✿✿ღ,采取托管人结算模式★✿✿ღ,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ღ,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含港股通)业务中的程序与责任★✿✿ღ。协议签署前★✿✿ღ,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托管人要求配合提供相应准入材料★✿✿ღ。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ღ。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ღ,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ღ。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ღ,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ღ,并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ღ,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ღ。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ღ,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ღ,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ღ、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每月前 6个交易日及每月前 3个交易日内★✿✿ღ,对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限额与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ღ、调整★✿✿ღ。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于每月前 3个交易日内及结算保证金调整当日通过《资金账户报告》通知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最低备付金调整金额以及调整后的结算保证金金额★✿✿ღ。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ღ,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ღ、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ღ,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ღ。如因调整最低备付金★✿✿ღ、结算保证金后造成透支★✿✿ღ,基金管理人应视基金托管人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分别于下列时点补足透支金额★✿✿ღ: (1)固定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下★✿✿ღ,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最低备付金★✿✿ღ、结算保证金当日上午 11★✿✿ღ:00之前补足金额★✿✿ღ。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ღ。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ღ;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ღ。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ღ,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ღ,但因中国人民银行★✿✿ღ、中国结算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ღ,基金托管人免责★✿✿ღ;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ღ,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ღ,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ღ;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ღ,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ღ;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ღ、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ღ,基金托管人在预清算结束后应通知基金管理人预透支和预欠库事项★✿✿ღ,基金管理人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ღ,后续补缴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ღ,双方按照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ღ。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ღ、必要措施★✿✿ღ,确保 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交收★✿✿ღ;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ღ,基金管理人应视基金托管人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分别于下列时点补足透支金额★✿✿ღ:

  (2)差异化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下★✿✿ღ,基金管理人应最晚于资金交收日上午 8★✿✿ღ:30前补足金额★✿✿ღ。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ღ,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ღ,双方按照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ღ。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ღ,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ღ。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ღ,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ღ。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ღ。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ღ,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ღ、《基金合同》★✿✿ღ、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ღ。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ღ,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ღ,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ღ。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ღ,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ღ。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ღ,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ღ。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ღ,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结算指定交收账户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ღ。包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ღ、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ღ。2★✿✿ღ、交易记录★✿✿ღ、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ღ。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ღ,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ღ。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ღ,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ღ,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ღ。

  1★✿✿ღ、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ღ,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ღ。

  2★✿✿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ღ,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ღ。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ღ,任何情况下★✿✿ღ,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ღ。

  款进行更名★✿✿ღ、转让★✿✿ღ、挂失★✿✿ღ、质押★✿✿ღ、担保★✿✿ღ、撤销★✿✿ღ、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ღ。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ღ,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ღ,不被挪用美国CERANETWORK超清★✿✿ღ。

  2★✿✿ღ、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ღ,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ღ。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ღ、投资指令★✿✿ღ、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ღ、保管与交付★✿✿ღ,切实履行托管职责★✿✿ღ。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ღ,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ღ,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ღ。

  3★✿✿ღ、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ღ,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ღ,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ღ。因发生逾期支取★✿✿ღ、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ღ,托管银行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ღ。

  4★✿✿ღ、对于已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ღ,托管人应确保安全保管★✿✿ღ;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托管人保管的★✿✿ღ,托管人应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ღ;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的★✿✿ღ,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ღ,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ღ:(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ღ,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存款银行★✿✿ღ,主动发函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ღ;(2)在定期报告中★✿✿ღ,对未按约定送达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ღ;(3)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 30个工作日★✿✿ღ,且累计超过 3笔(含)以上的★✿✿ღ,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业务★✿✿ღ,直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后解除★✿✿ღ。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划回托管账户的★✿✿ღ,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单截止时间的★✿✿ღ,可剔除不计★✿✿ღ。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ღ,本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基金净资产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ღ,精确到 0.0001元★✿✿ღ,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ღ,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ღ。国家另有规定的★✿✿ღ,从其规定★✿✿ღ。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中期及年度估值日计算本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基金净资产及基金份额净值★✿✿ღ,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ღ,由基金管理人并按规定公告★✿✿ღ。

  2★✿✿ღ、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半年度★✿✿ღ、每年度对基金资产进行核算及估值★✿✿ღ,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ღ。基金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ღ,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ღ。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ღ,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ღ。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ღ。

  3★✿✿ღ、本基金存续期间★✿✿ღ,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 1次评估★✿✿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ღ:

  (4)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ღ;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ღ。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首次发售★✿✿ღ,评估基准日距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日不得超过 6个月★✿✿ღ;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形时★✿✿ღ,评估基准日距离签署购入或出售协议等情形发生日不得超过 6个月★✿✿ღ。

  估值对象为纳入基金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及负债★✿✿ღ,即基金所拥有的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份额以及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各类会计主体★✿✿ღ、债券★✿✿ღ、银行存款本息★✿✿ღ、应收款项★✿✿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ღ。

  估值方法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及负债的估值方法★✿✿ღ。基础设施项目评估应当以现金流折现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ღ,并选择其他分属于不同估值技术的估值方法进行校验★✿✿ღ,同时说明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对会计核算的影响★✿✿ღ。

  对基金持有的各项资产★✿✿ღ、负债的后续计量除准则要求可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外★✿✿ღ,原则上采用成本模式计量★✿✿ღ,以购买日确定的账面价值为基础★✿✿ღ,计提折旧★✿✿ღ、摊销★✿✿ღ、减值★✿✿ღ。计量模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ღ。

  董事会审议批准★✿✿ღ,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9号——公允价值计量》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ღ,包括但不限于★✿✿ღ: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ღ、方法及所用假设的全部重要信息★✿✿ღ;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结果的重要参数★✿✿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合理性说明等★✿✿ღ。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投资成本将基础设施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在个别财务报表上确认为一项长期股权投资★✿✿ღ,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ღ。

  根据准则规定★✿✿ღ,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ღ,即相关资产所在地有活跃的交易市场★✿✿ღ,并且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ღ,从而对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ღ,基础设施项目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ღ。

  使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使用经审慎评估的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入账依据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ღ。采用收益法评估时选择现金流量折现法作为主要的评估方法★✿✿ღ,并选择其它分属于不同估值技术的估值方法进行校验★✿✿ღ。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中应当评价基金管理人和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的合理性★✿✿ღ。

  合并报表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资产★✿✿ღ,若存在减值迹象的★✿✿ღ,应当进行减值测试★✿✿ღ。对于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ღ,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ღ。确认发生减值时★✿✿ღ,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ღ,包括但不限于可回收金额计算过程等★✿✿ღ。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ღ,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ღ;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ღ,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ღ;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ღ,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ღ。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对应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ღ,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ღ;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ღ,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ღ,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ღ;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ღ,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ღ;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ღ,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ღ,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ღ。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ღ,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ღ。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ღ,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ღ。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ღ,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ღ。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ღ,行使回售权的★✿✿ღ,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ღ。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ღ。

  (7)上述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指第三方估值机构直接提供的估值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加每百元应计利息★✿✿ღ。

  (8)对于发行人已破产★✿✿ღ、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ღ,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ღ,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ღ。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ღ,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ღ。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ღ,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ღ,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ღ。税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ღ、监管机构等的规定以及行业惯例进行处理★✿✿ღ。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ღ、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ღ,应立即通知对方★✿✿ღ,共同查明原因★✿✿ღ,双方协商解决★✿✿ღ。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ღ,因此★✿✿ღ,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ღ,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ღ,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ღ,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ღ,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ღ、适当★✿✿ღ、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ღ、及时性★✿✿ღ。当基础设施基金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可能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重大错误时★✿✿ღ,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ღ。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ღ,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ღ、或登记机构★✿✿ღ、或销售机构★✿✿ღ、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ღ,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ღ,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ღ,承担赔偿责任★✿✿ღ。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ღ:资料申报差错★✿✿ღ、数据传输差错★✿✿ღ、数据计算差错★✿✿ღ、系统故障差错★✿✿ღ、下达指令差错等★✿✿ღ。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ღ,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ღ、不能避免★✿✿ღ、不能克服★✿✿ღ,则属不可抗力★✿✿ღ,按照下述规定执行★✿✿ღ。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ღ,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ღ,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ღ。

  (1)估值错误已发生★✿✿ღ,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ღ,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ღ,及时进行更正★✿✿ღ,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ღ;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ღ,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ღ,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ღ;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ღ,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ღ,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ღ;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ღ,不对间接损失负责★✿✿ღ,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ღ,不对第三方负责★✿✿ღ;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ღ。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ღ。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ღ,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ღ;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ღ,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ღ;

  (5)由于时差★✿✿ღ、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ღ,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ღ,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ღ,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ღ。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ღ,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ღ,处理的程序如下★✿✿ღ: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ღ,列明所有的当事人★✿✿ღ,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ღ;

  (1)当基础设施基金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可能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重大错误时★✿✿ღ,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ღ。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ღ,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ღ,通报基金托管人★✿✿ღ,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ღ;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ღ,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ღ;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ღ,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ღ;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ღ,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ღ,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ღ,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ღ,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ღ。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ღ,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ღ: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ღ,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ღ,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ღ,尚不能达成一致时★✿✿ღ,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ღ,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ღ,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ღ,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ღ,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ღ,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ღ。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ღ,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ღ,尚不能达成一致时★✿✿ღ,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ღ,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ღ,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ღ。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ღ,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ღ,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ღ、适当★✿✿ღ、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ღ,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ღ,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ღ。但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ღ,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ღ。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ღ,从其规定★✿✿ღ。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ღ,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ღ。

  1★✿✿ღ、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ღ; 2★✿✿ღ、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ღ; 3★✿✿ღ、法律法规规定★✿✿ღ、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ღ。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ღ。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ღ、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ღ。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ღ,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ღ。若当日核对不符★✿✿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资产的计算和公告的★✿✿ღ,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ღ。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ღ,进行独立的复核★✿✿ღ。核对不符时★✿✿ღ,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ღ,进行调整★✿✿ღ,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ღ。

  基金管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ღ,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ღ,编制本基金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ღ,以反映本基金整体财务状况★✿✿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ღ。

  由于本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获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ღ,并拥有特殊目的载体及基础设施项目完全的控制权和处置权★✿✿ღ,基金管理人在编制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统一本基金和被合并主体所采用的会计政策★✿✿ღ。

  《基金合同》生效后★✿✿ღ,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ღ,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ღ;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ღ,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ღ,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ღ,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ღ,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ღ,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ღ,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ღ,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ღ,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ღ,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ღ,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ღ,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ღ,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ღ、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ღ。

  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ღ,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ღ,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ღ,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ღ。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ღ,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ღ,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ღ,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ღ。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ღ,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ღ,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ღ,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ღ。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ღ,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ღ,进行调整★✿✿ღ,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ღ。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ღ,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ღ,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ღ。

  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是指在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基础上通过合理调整计算得出的金额★✿✿ღ。在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过程中★✿✿ღ,应当先将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ღ,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ღ、项目公司偿债能力★✿✿ღ、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后确定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ღ。

  2★✿✿ღ、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处置当年转回以前年度累计调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ღ;

  9★✿✿ღ、未来合理相关支出预留★✿✿ღ,包括重大资本性支出(如固定资产正常更新★✿✿ღ、大修★✿✿ღ、改造等)★✿✿ღ、未来合理期间内的债务利息★✿✿ღ、运营费用等★✿✿ღ;涉及未来合理支出相关预留调整项的★✿✿ღ,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理相关支出预留的使用情况★✿✿ღ;

  10★✿✿ღ、其他可能的调整项★✿✿ღ,如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份额募集的资金★✿✿ღ、处置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取得的现金★✿✿ღ、金融资产相关调整★✿✿ღ、期初现金余额★✿✿ღ、本期/本年分配金额★✿✿ღ、支付基金设立日前归属于原始权益人的利润等★✿✿ღ。

  1★✿✿ღ、根据法律法规★✿✿ღ、会计准则变动或实际运营管理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调整项变更★✿✿ღ,由基金管理人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进行变更并披露★✿✿ღ,于下一次计算可供分配金额时开始实施★✿✿ღ,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ღ;

  2★✿✿ღ、除根据法律法规或会计准则变动而变更计算调整项的★✿✿ღ,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对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的变更事宜★✿✿ღ。

  2★✿✿ღ、本基金应当将不低于合并后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ღ。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 1次★✿✿ღ,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ღ;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ღ,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ღ,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ღ,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ღ,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公告★✿✿ღ。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金额★✿✿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ღ、分配时间★✿✿ღ、分配数额及比例★✿✿ღ、分配方式等内容★✿✿ღ。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ღ,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ღ,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ღ。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ღ、《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ღ,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ღ。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ღ。但是★✿✿ღ,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ღ:

  1★✿✿ღ、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ღ、泄露或公开★✿✿ღ; 2★✿✿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ღ、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ღ、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ღ;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ღ、《基金合同》★✿✿ღ、托管协议★✿✿ღ、基金份额询价公告★✿✿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ღ、《基金合同》生效公告★✿✿ღ、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ღ、基金净值信息★✿✿ღ、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ღ、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ღ、临时报告★✿✿ღ、权益变动公告★✿✿ღ、澄清公告美国CERANETWORK超清★✿✿ღ、回拨份额公告★✿✿ღ、战略配售份额解除限售的公告★✿✿ღ、清算报告★✿✿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ღ。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ღ,方可披露★✿✿ღ。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ღ,诚实信用★✿✿ღ,严守秘密★✿✿ღ。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ღ,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ღ,对于上一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ღ,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ღ,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ღ,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ღ。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ღ,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ღ。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ღ;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ღ;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ღ,由基金管理人起草★✿✿ღ、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ღ。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ღ,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ღ。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ღ、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处★✿✿ღ,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ღ。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ღ。

  11★✿✿ღ、基金在资产购入和出售过程中产生的会计师费★✿✿ღ、律师费★✿✿ღ、资产评估费★✿✿ღ、审计费★✿✿ღ、诉讼费等相关中介费用★✿✿ღ;

  12★✿✿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ღ、《基金合同》★✿✿ღ、专项计划文件等★✿✿ღ,在资产支持证券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ღ。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ღ,按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报表层面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在首次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ღ,以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为基数★✿✿ღ。若涉及基金扩募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ღ,自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后首次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ღ,以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基金净资产与该次扩募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之和为基数)★✿✿ღ,依据相应费率按日计提★✿✿ღ,计算方法如下★✿✿ღ: 自本基金 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ღ,

  B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费★✿✿ღ,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ღ,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A 为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报表层面基金净资产(在首次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ღ,A 为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ღ。若涉及基金扩募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ღ,自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后首次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ღ,A 为以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基金净资产与该次扩募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之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ღ,以协商确定的日期及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ღ,若遇法定节假日★✿✿ღ、公休假等★✿✿ღ,支付日期顺延★✿✿ღ。

  计划管理人管理费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起★✿✿ღ,按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报表层面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在首次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ღ,以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为基数★✿✿ღ。若涉及基金扩募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ღ,自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后首次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ღ,以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基金净资产与该次扩募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之和为基数)★✿✿ღ,依据相应费率按日计算★✿✿ღ,计算方法如下★✿✿ღ: 自本基金 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ღ,

  C为每日应计算的计划管理人管理费★✿✿ღ,每日计算的计划管理人管理费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ღ,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基金管理人★✿✿ღ、计划管理人与托管人三方核对无误后★✿✿ღ,以协商确定的日期及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ღ,若遇法定节假日★✿✿ღ、公休假等★✿✿ღ,支付日期顺延★✿✿ღ。

  本基金的浮动管理费由外部管理机构收取★✿✿ღ,为每一项目公司应付各基础设施项目浮动管理费之和★✿✿ღ,浮动管理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激励服务费★✿✿ღ。

  项目公司实收运营收入★✿✿ღ:指项目公司因基础设施项目出租及其他因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和管理而产生的实收现金收入-税金及附加(如有)

  基本服务费按季支付★✿✿ღ,每年第 1★✿✿ღ、4★✿✿ღ、7★✿✿ღ、10月的第 15日前★✿✿ღ,依据上个季度财务报表计算上个季度的基本服务费★✿✿ღ。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ღ,以协商确定的日期及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ღ,若遇法定节假日★✿✿ღ、公休假等★✿✿ღ,支付日期顺延★✿✿ღ。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ღ,对全年的基本服务费进行调整★✿✿ღ,实行多退少补原则★✿✿ღ,使得当年最终由基金财产支付的基本服务费等于据经审计的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表计算的年度基本服务费★✿✿ღ,具体退★✿✿ღ、补方式★✿✿ღ、支付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ღ。

  激励服务费=(项目公司实际运营净收入-项目公司目标运营净收入)×20% 当且仅当在项目公司的实际运营净收入高于项目公司目标运营净收入的情况下★✿✿ღ,计提并支付激励服务费★✿✿ღ。其中★✿✿ღ,当期项目公司实际运营净收入的计算基础以项目公司对应期间的审计报告为准★✿✿ღ。项目公司目标运营净收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两个会计年度以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中数据为准★✿✿ღ,后续年份以基金管理人批准的项目公司预算数据为准★✿✿ღ。

  激励服务费按年支付★✿✿ღ,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ღ,以协商确定的日期及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ღ,若遇法定节假日★✿✿ღ、公休假等★✿✿ღ,支付日期顺延★✿✿ღ。

  项目公司实收各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收入★✿✿ღ:指各项目公司因基础设施项目出租及其他因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和管理而产生的实收现金收入-税金及附加(如有) 表 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服务费费率

  基本服务费按季支付★✿✿ღ,每年第 1★✿✿ღ、4★✿✿ღ、7★✿✿ღ、10月的第 15日前★✿✿ღ,依据上个季度财务报表计算上个季度的基本服务费★✿✿ღ。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ღ,以协商确定的日期及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ღ,若遇法定节假日★✿✿ღ、公休假等★✿✿ღ,支付日期顺延★✿✿ღ。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ღ,对全年的基本服务费进行调整★✿✿ღ,实行多退少补原则★✿✿ღ,使得当年最终由基金财产支付的基本服务费等于据经审计的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表计算的年度基本服务费★✿✿ღ,具体退★✿✿ღ、补方式★✿✿ღ、支付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ღ。

  针对各基础设施项目★✿✿ღ,在其实际运营净收入高于目标运营净收入的情况下★✿✿ღ,外部管理机构有权按照下述方式收取激励服务费(各基础设施项目独立计算)★✿✿ღ: 各基础设施项目激励管理费=(项目公司的各基础设施项目实际运营净收入-项目公司的各基础设施项目目标运营净收入)×20%★✿✿ღ。

  针对各基础设施项目★✿✿ღ,在其实际运营净收入低于目标运营净收入的情况下★✿✿ღ,即激励服务费为负时★✿✿ღ,应扣罚对应金额的基本服务费(各基础设施项目独立计算)★✿✿ღ。

  特别地★✿✿ღ,针对各基础设施项目★✿✿ღ,在其实际运营净收入高于目标运营净收入的情况下★✿✿ღ,外部管理机构收取的激励服务费和在其实际运营净收入低于目标运营净收入的情况下★✿✿ღ,扣罚的激励服务费★✿✿ღ,原则上均不高于当年该基础设施项目目标运营净收入的 2%(各基础设施项目独立计算)★✿✿ღ。

  当期项目公司的基础设施项目实际运营净收入的计算基础以项目公司对应期间的审计报告为准★✿✿ღ。上述公式计算的激励服务费为已包含增值税的费用★✿✿ღ。

  激励服务费按年支付★✿✿ღ,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凯发国际★✿✿ღ,以协商确定的日期及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ღ,若遇法定节假日★✿✿ღ、公休假等★✿✿ღ,支付日期顺延★✿✿ღ。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ღ,按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报表层面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在首次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ღ,以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为基数★✿✿ღ。若涉及基金扩募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ღ,自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后首次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ღ,以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基金净资产与该次扩募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之和为基数)★✿✿ღ,依据相应费率按日计提★✿✿ღ,计算方法如下★✿✿ღ: E=A×0.01%÷当年天数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的 3-12项费用★✿✿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ღ,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ღ,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ღ。

  2★✿✿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ღ; 3★✿✿ღ、《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ღ;

  4★✿✿ღ、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ღ、财务顾问费(如有)★✿✿ღ、会计师费★✿✿ღ、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ღ。如基金募集失败★✿✿ღ,上述相关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ღ;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ღ,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ღ,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ღ。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ღ,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ღ。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ღ。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报表及《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作为基金管理费的计算依据★✿✿ღ,由于上述信息错误导致的基金管理费计算错误★✿✿ღ,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ღ。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ღ,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ღ,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ღ,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ღ。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ღ、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ღ。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凯发国际★✿✿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ღ,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ღ。如不能妥善保管★✿✿ღ,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ღ。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季度报告★✿✿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ღ,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ღ,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ღ,并保证其真实性★✿✿ღ、准确性和完整性★✿✿ღ。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ღ,并应遵守保密义务★✿✿ღ。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ღ、账册美国CERANETWORK超清★✿✿ღ、报表★✿✿ღ、基础设施各种权属证书★✿✿ღ、相关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ღ。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ღ、账册★✿✿ღ、报表★✿✿ღ、基础设施各种权属证书★✿✿ღ、相关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ღ。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ღ。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ღ、记账凭证★✿✿ღ、基金账册★✿✿ღ、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ღ,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ღ,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ღ。

  (4)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ღ,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合同无实质性修改的前提下★✿✿ღ,将基金管理人变更为其设立的子公司★✿✿ღ;

  (1)提名★✿✿ღ: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ღ;

  (2)决议★✿✿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ღ,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ღ,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ღ;

  (4)备案★✿✿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ღ; (5)公告★✿✿ღ:基金管理人更换后★✿✿ღ,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ღ;

  (6)交接★✿✿ღ: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ღ,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ღ,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ღ,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ღ。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ღ;

  (7)审计★✿✿ღ: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ღ,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ღ,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ღ;

  (8)基金名称变更★✿✿ღ:基金管理人更换后★✿✿ღ,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ღ,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ღ。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ღ,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对本基金合同无实质性修改的前提下★✿✿ღ,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ღ、监管规定将本基金变更注册为其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ღ,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办理相关程序★✿✿ღ,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ღ。

  (1)提名★✿✿ღ: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ღ;

  (2)决议★✿✿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ღ,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ღ,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ღ;

  (4)备案★✿✿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ღ; (5)公告★✿✿ღ:基金托管人更换后★✿✿ღ,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ღ;

  (6)交接★✿✿ღ: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ღ,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ღ,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ღ,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ღ。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ღ; (7)审计★✿✿ღ: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ღ,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ღ,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ღ。

  1★✿✿ღ、提名★✿✿ღ: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ღ,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ღ; 3★✿✿ღ、公告★✿✿ღ: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ღ。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ღ,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ღ,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ღ,并有义务协助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或者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ღ。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ღ,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ღ。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ღ,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ღ,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ღ,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ღ,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ღ,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ღ。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ღ,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ღ。

  (五)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ღ。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ღ、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ღ,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ღ。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ღ,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ღ、《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ღ。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ღ:1★✿✿ღ、承销证券★✿✿ღ;2★✿✿ღ、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ღ;3★✿✿ღ、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ღ;4★✿✿ღ、买卖其他基金份额★✿✿ღ,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ღ;5★✿✿ღ、向其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出资★✿✿ღ;6★✿✿ღ、从事内幕交易★✿✿ღ、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ღ;7★✿✿ღ、法律★✿✿ღ、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ღ。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ღ,如适用于本基金★✿✿ღ,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ღ。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ღ,以及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有关规定★✿✿ღ,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ღ。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ღ,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ღ。修改后的新协议★✿✿ღ,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ღ。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ღ。

  2凯发国际★✿✿ღ、基金托管人解散★✿✿ღ、依法被撤销★✿✿ღ、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ღ; 3★✿✿ღ、基金管理人解散★✿✿ღ、依法被撤销★✿✿ღ、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ღ; 4★✿✿ღ、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ღ。

  1★✿✿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ღ: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ღ,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ღ。

  2★✿✿ღ、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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